【广碳坊】COP27《巴黎协定》第六条进展概况
撰文 | 广州碳排放权交易中心 区嘉雯、肖斯锐
《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第27次缔约方大会(COP27)于11月6日在埃及沙姆沙伊赫正式开幕,历时14天,在原定计划延期两天后,顺利闭幕。COP作为全球规模最大、影响力最高的气候会议,聚集了来自世界各地的政府代表、观察员机构和社会人士参会,集中讨论减缓(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适应(适应极端气候)、融资(动员气候资金)和合作(政府、企业及民间社会携手实现)四大问题。明年的联合国缔约方会议将在阿联酋迪拜举办,将首次对《巴黎协定》目标进展进行全球盘点。
《巴黎协定》第六条进展
去年COP26格拉斯哥气候大会上,各国敲定《巴黎协定》第六条实施细则,为建立健全、透明和负责任的国际碳市场提供了必要的规则,同时对各个国家碳市场的完善起到促进作用。但其中涉及第六条的系统如何运作、包括国际转让的减缓成果(ITMOs)如何在国家之间转移、相关基础设施建设和行政问题都亟待处理,而本次COP27则旨在能够进一步理清当中细节,解决国际碳市场合作在实现巴黎气候目标方面相关的方法和技术问题。
第六条谈判进展亮点
信息披露透明度:
Ø 国家间碳信用国际转让细节的信息披露问题。国家可以自主选择公开披露的内容。东道国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对提交第六条技术专家审评组的材料进行保密,如选择保密,则应(should)提供理由支撑。有观察员机构担心这一举措将造成双重计算的发生,从而影响投资者对第6.2条框架下国际合作的信心。
相应调整规则:
Ø 要求附属科学技术咨询机构在2024年底讨论更详细的针对NDC单年或多年目标分别作出相应调整的指引以避免重复计算,其中包括计算累计排放量及碳汇的移除量的方法等,并进一步商讨是否将避免排放项目(Emission Avoidance)纳入ITMOs。
图2. Matters relating to cooperative approaches referred to in Article 6, paragraph 2, of the Paris Agreement.
减缓贡献Mitigation Contribution A6.4ERs:
Ø 为更好地刺激碳信用市场及相关气候友好型技术及资金的流动,在“第六条第四款减排单位”(简称“A6.4ERs”)的基础上增加Mitigation Contribution A6.4ERs(减缓贡献A6.4ERs),这类碳信用可以用于结果导向型气候融资、东道国境内减排效益定价等,但东道国不会对其进行授权(authorized),因此无需作出相应调整,并可用于降低东道国自身的排放水平。而购买这类碳信用的机构只可宣称为国家的减缓活动做贡献,而非通过这类碳信用的购买实现碳中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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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 Rules, modaliti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mechanism established by Article 6, paragraph 4, of the Paris Agreement. Annex I.
Ø Mitigation Contribution A6.4ERs与A6.4ERs相同,机制登记册(中国称为“注册登记簿”)管理人在发放 A6.4ERs及Mitigation Contribution A6.4ERs时,都应将已发放A6.4ERs或Mitigation Contribution A6.4ERs的5%部分转入机制登记册上适应基金持有的账户,以帮助特别容易受到气候变化不利影响的发展中国家缔约方支付适应费用,同时根据实现全球排放的全面减缓(OMGE)规定,至少将已发放A6.4ERs或Mitigation Contribution A6.4ERs的2%部分转入OMGE注销账户予以注销,不同的是,A6.4ERs将被标记为“首次转让”,并根据相关规定做出相应调整。
图4. Rules, modaliti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mechanism established by Article 6, paragraph 4, of the Paris Agreement. Annex I.
项目方法学及关于碳移除项目的界定:
Ø 监督机构(Supervisory Body)(简称“SB”)尚未就碳减排及碳移除项目的方法学框架达成一致,关于第6.4条机制的额外性论证及基准线设置的规则,将继续在明年三月波恩的监督机构会议上继续讨论,计划于COP28上提交相关建议供政府代表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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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5. Rules, modaliti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mechanism established by Article 6, paragraph 4, of the Paris Agreement.
待解决问题:
Ø 经过过去两周的协商,各国无法在COP27大会上针对包括第6.4条机制下的活动是否包括避免排放(Emission Avoidance)及强化保育类活动(Conservation Enhancement Activities)、机制登记册与国际登记册及其他相关登记册之间的链接等问题达成一致,这将有可能导致决定草案3/CMA.3《根据〈巴黎协定〉第六条第四款所建立机制的规则、模式和程序》中原定于2023年年底开始实施A6.4ERs的目标无法实现。
图6. Rules, modalities and procedures for the mechanism established by Article 6, paragraph 4, of the Paris Agreement.
第六条热门观点
ITMOs授权:
Ø 大会对ITMOs转让规则协商无法达成一致,关键问题包括转让授权的时间和程序(是在交易发生之前还是之后)、东道国是否可以更改或撤销对国际转让碳信用的授权,以及涉及的保密程序和信息披露等问题,留待明年讨论。同时有观察员机构表示,考虑到部分发展中国家目前未必有足够数据支撑作出是否授权或授权数量的决定,ITMOs授权规则的制定存在一定难度。
Ø 印度、巴西及小岛屿国家联盟(AOSIS)认为,在东道国对ITMOs进行第一次授权后,政府应拥有对该授权决定进行修改的权利,但英国、新加坡及印尼表示反对。
Ø 非洲国家则认为应该允许修改碳信用的用途(是用作实现NDC目标或其他减排目的),但一旦决定进行授权,则不应允许修改。
减缓贡献Mitigation Contribution A6.4ERs:
Ø 世界自然基金会(WWF)、碳市场观察(Carbon Market Watch)等机构支持Mitigation Contribution A6.4ERs的推出,表示该分类模式有助于更好发挥私营资金的作用,支持响应国家落实自主贡献目标或实现减排目的,同时可以降低双重计算的风险。此外,Mitigation Contribution A6.4ERs也更适合用于林业碳汇等比较难以精准量化碳移除效应及维持碳吸收持久性的项目。
碳移除项目:
Ø 在碳移除项目方面仍存在针对接纳海洋类移除项目的争议,由于海洋碳汇项目在监测、报告与核查(MRV)上的不稳定性和对生态环境系统带来潜在的负面影响,对环境存在风险(如海洋“铁施肥”法有可能影响生态系统),尽管部分项目(如红树林或海草床修复)可以带来一定的碳移除效果,但由于界定过于宽泛,暂时无法有效控制“漂绿”及碳信用滥用风险。
Ø 目前第6.4条机制暂时继续沿用清洁发展机制(CDM)方法学中符合要求的方法学,观察者机构认为CDM下的方法学无法很好地覆盖碳移除项目,但本次大会上没有给出具体的分类目录,同时并未对其永久封存等问题提出详细界定的方案。
第六条试点进展新闻
签署国家 | 合作国家 | 第六条试点合作进展 |
新加坡 | 摩洛哥、哥伦比亚、越南(已在COP27大会前签署);加纳、巴布亚新几内亚、秘鲁(于COP27大会上签署);泰国(协商中) | 新加坡与多个发展中国家在第6.2条框架下签署双边协议或合作备忘录,进行碳信用的开发与交易合作,并将所开发的碳信用用于实现新加坡的NDC目标。 |
瑞士 | 加纳、瓦努阿图 | 瑞士和加纳双向授权启动第一笔第6.2条框架下的减排合作项目,通过项目产生的ITMOs减少瑞士联邦政府的碳排放量。瑞士表示,相关的ITMOs将被瑞士注销,但不会用于实现包括瑞士在内任何的NDC目标。 |
韩国 | 加蓬、蒙古国 | 韩国公布了18个在第6.2条框架下意向签署双边合作协议的国家,意向在2030年前购入超过3000万吨的碳信用,并在COP27大会上与加蓬、蒙古国等国家就相关合作协议进行协商。 |
日本 | 此前签署联合信贷机制(JCM)协议的24个国家,以及巴布亚新几内亚 | 日本于11月16日宣布启动《巴黎协定》第六条执行伙伴计划(Paris Agreement Article 6 Implementation Partnership),旨在与其他成员国携手推动落实第六条国际碳交易市场细则,这项新倡议也将作为执行第六条的信息平台,并支持相关试点计划及能力建设活动。目前共有约64个国家或机构加入这一伙伴关系。 |
此前日本已根据《巴黎协定》第六条的相关实施细则更新与24个国家签署的JCM机制合作协议,并于COP27大会上于巴布亚新几内亚签署新的双边协议。日本表示,希望在2030年前购买5000万至1亿个碳信用。 |
其他有意就ITMOs开展试点的国家:
² 多米尼加共和国、加蓬、老挝、泰国等国家均在大会上表示就第六条进行国际合作的意愿,同时表达了对能力建设活动的需求。
² 新西兰积极寻求与亚太国家在第6.2条框架下签署双边协议的机会,以应对其1.5亿吨的减排目标。
² 沙特阿拉伯宣布将于明年一月启动可以与《巴黎协定》第六条衔接的自愿碳市场,并正积极研究制定用于国际合作的双边碳交易框架。
金融机构:
² 世界银行推出结果导向型气候融资的伞型信托基金(Scaling Climate Action by Lowering Emissions, SCALE),以赠款形式资助可验证的减排项目,同时帮助发展中国家拓展来自私营部门或慈善机构的资金,旨在通过国际碳市场撬动私营部门资金。
能力建设:
² 全球绿色增长研究所(GGGI)、德国联邦经济事务和气候保护部(BMWK)与联合国环境署哥本哈根气候中心联合启动第六条东道国实践小组(Community of Practice for Article 6 Implementing Countries, CoP-ASIC),旨在通过在其四个合作国家(哥伦比亚、巴基斯坦、泰国和赞比亚)之间建立市场参与的信心和相关能力建设,进一步推动第6条国际碳市场合作发展。
² 欧盟将启动一项为期两年的能力建设项目(IAAS),旨在通过建立包括碳定价分析和规划在内的第六条综合评估体系,帮助各国在《巴黎协定》第六条实施细则下搭建机制框架做准备。
参考来源:
整理于Carbon Pulse, LinkedIn, Twitter, UNFCCC, UNDP, UNEP, World Bank, GGGI, The Guardian, MOE Japan.
(特别感谢清华大学段茂盛教授和EDF环保协会刘洪铭对本文的宝贵意见)
注:本文首发于广碳所【1.5℃碳坊】,转载请注明出处。